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