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加工经营餐饮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