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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