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