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将秸秆、尾菜等种植业废弃物抛入水体的,由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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