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叉车、专门用于场地竞赛的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场地发生变化需要转场(厂)的,应当使用运载车辆进行运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