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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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第二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遵循科学规划、依法治理、社会参与、高效便民的原则,实现与城乡建设相...
第四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立体交通和智能交通,建立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完善绿色交通体系。
第五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落...
第六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教...
第七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
第九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九条 驾驶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
第十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条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或者擅自改变其结构构造;
(二)擅自...
第十二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二条 禁止改装、加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远光灯以及其他外部照明装置。
禁止在车辆上安装、使用无消声器或者消声...
第十三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三条 以下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规定和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一)旅游客车、包车客车、...
第十四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驾驶室顶部、车厢后部、侧面喷涂放大车牌号,并保持完整清晰...
第十五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五条 道路客运经营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
第十七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十八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八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指使他人饮酒、服...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九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城乡道路,按照方便、安全、快捷和环境美观的要求,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
第二十一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停车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停车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第二十二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道路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进行...
第二十三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桥梁、铁路道口的宽度,不得窄于道路宽度。
窄于道路的桥梁、铁路道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
第二十四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设施、安全岛等交通安全...
第二十五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和公共交通所需的供电设施提供电源保障。
供电企业因检修、错峰用电、...
第二十六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总量调控、...
第二十七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等道路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正常通行或者道路交通...
第二十八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作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谋划、科学安排,合理...
第二十九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九条 遇有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
第三十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三十条 临时占用道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举办大型群众...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人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的三轮车、四轮车和其他机动车,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
第三十二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不得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禁止通行的道...
第三十三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和中型全挂以及半挂车、轮式...
第三十四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叉车、专门用于场地竞赛的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场地发生...
第三十五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随意变更车道;
(二)行经没有交...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远光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
第三十七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四...
第三十八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在禁行时段驶入高速公路,已经驶入的应当就近选择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恶劣天气或...
第三十九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遇有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
第四十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条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
第四十一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出租车临时停车应当按照顺行方向停靠,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
第四十二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标明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道...
第四十三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二)...
第四十四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二)不得跨越、倚...
第四十五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乘车人不得乘坐明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车,不得安排其乘坐前排座椅。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十一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村民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二条 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明确或者配备交通协管员,乡镇人民政府、街...
第五十三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无偿发布...
第五十四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重大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公...
第五十五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按照各自职责查处电动自行车、...
第五十六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车辆统计备案、规范管理。具体...
第五十七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
第五十八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九条 外卖配送、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加强从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考核,配备必要的...
第六十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六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对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进行...
第六十一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六十一条 在学校、医院、车站、机场、码头、大型商场、旅游景点周边等容易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路段,应当科学设置...
第六十二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破案线索。
举报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有明确...
第六十四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三轮...
第六十五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对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非机动车...
第六十六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车辆上改装、加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第六十七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第六十九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强迫、指使他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
第七十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七十一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未按照指定数量投放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第七十二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行道路作业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第七十三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禁止...
第七十四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一...
第七十五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因让行而产生的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行...
第七十六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绝驶离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
第七十八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押其车辆。
违...
第七十九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撤离现场妨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撤离现场,恢复...
第八十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依法处罚。
第八十一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调查取证,需要对当事人提取血液等生物样本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合;不予配合的,由卫生健...
第八十二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相关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