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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