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