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车辆上改装、加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处一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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