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