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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