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强迫、指使他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强迫、指使他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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