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未按照指定数量投放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