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行道路作业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作业,限期整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或者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或者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