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罚款;所驾驶的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扣留。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罚款;所驾驶的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扣留。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