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因让行而产生的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行为,不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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