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长期持续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长期持续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