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撤离现场妨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可以处二百元罚款。因客观原因不能撤离现场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