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押其车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