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绝驶离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