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借道口处停车等候借道左转的,对其最前方车辆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借道口处停车等候借道左转的,对其最前方车辆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