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调查取证,需要对当事人提取血液等生物样本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合;不予配合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