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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