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二)“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客运经营、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道路交通信号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物、安全岛和服务于交通管理的辅助设施。辅助设施包括交通监控系统、交通信息诱导系统、交通通讯系统、非现场执法系统(固定式电子警察),以及地下附属管线设施、交通岗亭等。
(四)“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单车车辆损失约在二千元以下),车辆可以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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