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三轮车、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三轮车、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扣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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