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六十二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破案线索。
举报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破案线索,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奖励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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