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有明确处罚机关的,由该处罚机关实施;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及时纠正后放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有明确处罚机关的,由该处罚机关实施;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及时纠正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