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对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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