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六十一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六十一条 在学校、医院、车站、机场、码头、大型商场、旅游景点周边等容易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路段,应当科学设置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学校应当设置停车区或者停车泊位;新建学校应当配建停车设施,规划停车区或者停车泊位,确保接送学生安全和交通畅通。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场所门前的交通秩序。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场所门前的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