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六十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六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对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进行交通疏导。
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发挥自管自律作用。
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发挥自管自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