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八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二)加强对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三)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格,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四)对车辆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消除;
(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有饮酒、服用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安排其驾驶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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