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四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驾驶室顶部、车厢后部、侧面喷涂放大车牌号,并保持完整清晰;
(二)安装并正确使用密闭装置;
(三)安装并按照规定使用行驶记录仪;
(四)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市区通行证。
(一)在驾驶室顶部、车厢后部、侧面喷涂放大车牌号,并保持完整清晰;
(二)安装并正确使用密闭装置;
(三)安装并按照规定使用行驶记录仪;
(四)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市区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