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六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