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五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五条 道路客运经营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