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三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三条 以下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规定和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一)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
(二)校车、出租汽车;
(三)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总质量为十二吨以上的普通货运汽车等车辆。
(一)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
(二)校车、出租汽车;
(三)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总质量为十二吨以上的普通货运汽车等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