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三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三条 以下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规定和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一)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
(二)校车、出租汽车;
(三)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总质量为十二吨以上的普通货运汽车等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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