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二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二条 禁止改装、加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远光灯以及其他外部照明装置。
禁止在车辆上安装、使用无消声器或者消声器不合格的排气管、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遮雨(阳)篷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禁止在机动车上粘贴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反光遮阳膜。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禁止在机动车车身外放置、粘贴个性化玩偶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物品。
禁止在车辆上安装、使用无消声器或者消声器不合格的排气管、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遮雨(阳)篷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禁止在机动车上粘贴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反光遮阳膜。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禁止在机动车车身外放置、粘贴个性化玩偶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