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一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或者擅自改变其结构构造;
(二)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和其他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使用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配件维修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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