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条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