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核发临时号牌、实施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和产品合格证上道路行驶。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获取车辆营运证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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