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平台。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其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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