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九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九条 驾驶机动车或者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依法实行登记管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倒置、折叠、重叠、遮挡、污损或者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同时粘贴两张临时行驶车号牌,一张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者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一张粘贴在车内后挡风玻璃左下角。其他类型的汽车应当将临时行驶车号牌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者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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