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构建市、县、乡、村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