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七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驾驶人参加学习,可以选择驾驶证核发地、违法行为地、居住地的安全教育学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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