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七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驾驶人参加学习,可以选择驾驶证核发地、违法行为地、居住地的安全教育学校。
驾驶人参加学习,可以选择驾驶证核发地、违法行为地、居住地的安全教育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