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九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城乡道路,按照方便、安全、快捷和环境美观的要求,规划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体系,形成功能清楚、系统分明的交通运输网。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格局和水城特点,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采取适宜的城市和道路路网结构形式,做到城区相融、水路相容、路桥相连,引导城乡道路建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合理设置公交站点。条件具备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换乘枢纽、公共交通专用通道、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等设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保障城市道路步行交通、自行车交通的通行空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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