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进行拓宽、改造,纳入交通安全管理,完善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
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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