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一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停车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停车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