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三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桥梁、铁路道口的宽度,不得窄于道路宽度。
窄于道路的桥梁、铁路道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拓宽;不能拓宽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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