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设施、安全岛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合理渠化路口。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应当设置限速标志的路段设置限速标志,并设置相应的解除限速标志。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抄告的道路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可以在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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