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六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总量调控、市场准入、停放秩序等监督管理。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现代信息技术有效规范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现代信息技术有效规范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