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八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作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谋划、科学安排,合理确定施工路段和施工期限,避免封闭路段过多、封闭时间过长,妨碍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将开工日期和日历工期列入招标条件,确定的施工期限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并严格管控进度,提高施工效率,做到道路封闭即行开工,验收合格即行恢复交通,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三)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需要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绕行标志。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前款规定中施工作业的工程进度,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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