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七条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等道路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正常通行或者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